XX 市优秀三超企业认定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81908【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5-04-24【生效日期】 1995-04-2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 市优秀三超企业认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走规模经营道路,提高经济效益,发展外向型经济,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优秀三超企业”,是指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出口创汇三项指标符合认定标准并经认定程序认定,依本暂行规定享受奖励与优惠政策的企业。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三条第三条“优秀三超企业”认定标准主要指标为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出口创汇,并辅以净资产增值等项指标(建筑企业只考核施工产值、利税总额两项指标);企业类型按行业划分,同时以集团(总)公司和独立核算两级企业分类,考核条件如下: (一)工业企业: 1、销售收入:集团(总)公司 10 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 1 亿元以上; 2、利税总额:集团(总)公司 1 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000 万元以上; 3、出口创汇。集团(总)公司 2000 万美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 300 万美元以上。 (二)商贸企业: 1、销售收入:集团(总)公司 10 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 1 亿元以上; 2、利税总额:集团(总)公司 1 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000 万元以上; 3、出口创汇。集团(总)公司 2500 万美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 500 万美元以上。 (三)交通运输企业: 1、销售收入:集团(总)公司 2 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 亿元以上: 2、利税总额:集团(总)公司 3000 万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 1000 万元以上; 3、出口创汇。集团(总)公司 400 万美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 200 万美元以上。 (四)房地产企业: 1、销售收入:集团(总)公司 6 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 亿元以上; 2、利税总额:集团(总)公司 1 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2000 万元以上; 3、出口创汇。集团(总)公司 1000 万美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 250 万美元以上。 (五)建筑企业: 1、施工产值。集团(总)公司 6 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 亿元以上。 2、利税总额。集团(总)公司 1 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2000 万元以上。 (六)农业企业: 1、销售收入:集团(总)公司 3 亿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1 亿元以上; 2、利税总额:集团(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