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法律法规宣传 1.XX 市区的房屋拆迁管理由哪个行政部门负责。 答。根据 XX 市政府审批的“三定”方案,XX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 XX 市(XX 县区)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是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 2.什么是拆迁人。 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3.什么是被拆迁人。 答。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4.在什么情况下办理拆迁证需听证。 答。根据 XX 省建设厅粤建房字[2006]154 号,我市市区拆迁面积超过 2 万平方米或拆迁户数超过 200 户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拆迁证前,需要进行听证。 5.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几种选择。 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拆迁租赁房屋时,租赁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或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 6.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如何确定。 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 305 号令)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金额,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7.房屋拆迁中拆迁当事人无法达成拆迁协议的怎么办。 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拆迁当事人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8.送达裁决书时找不到被拆迁人怎么办。 答:《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五条规定,“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第 79 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第 84 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