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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述唐代司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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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略述唐代的司法监督制度王宏治 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要:唐代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监察体系,朝廷以中书门下作为立法机关对司法进行监督, 尚书省作为行政机关对司法进行监督,御史台作为专职监察机关对司法进行监督,巡察使以中央的派出机构对地方州县的司法活动进行监察,从而构成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监察网络。关键词 :监察;司法;中书门下;尚书省;勾检;巡察使中国分类号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到唐代已趋于完善,其对司法方面的监察尤其具有特色,表现在形成了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和专职的监察机关多方位地对司法进行监督,地方常设机构与中央临时派出机构多层次地对地方司法进行监察。这种监察体制的建立, 除了确保皇权统治外, 也确实对保障国家吏治的清明和司法的公正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中书门下监督司法(一)两省官的监督作用中书省与门下省合称“两省”,又称作“北省”,是唐王朝中央政府的决策机关,1 作者简介:王宏治(1948~),男,湖北武汉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 具有立法机关的性质。中书省的职责是“掌军国之政令” ,“盖以佐天子而指大政者也”1;门下省的职责是“掌出纳帝命”,“所谓佐天子而统大政者也”2。凡国家大政,包括法律的颁布,一般都要由中书省草为诏敕,门下省复核后,方可正式颁发,宣告天下。唐太宗十分重视中书、门下的作用,曾说:“中书、门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诏敕如有不稳便者,皆应执论。”3唐初定制:“凡军国大事,则中书舍人各执己见,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中书侍郎、中书令省审之,给事中、黄门侍郎驳正之。”4国家所有的公文都要经过中书、门下两省颁发。在司法监督方面,唐太宗在贞观元年(公元627 年),即规定:“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5以后又扩大为五品以上,并将门下省的复核作为定制,“自今门下复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录状奏” 6。真正从事司法监督的实际上是给事中和中书舍人,而给事中与中书舍人是以和侍御史组成的“三司受事”来对上诉到中书门下的狱案进行复核。 “凡国之大狱,三司详决,若刑名不当,轻重或失,则援法例退而裁之。”7由于中书令与门下侍中是中书、门下两省的长官, 又兼宰相, 故其也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如太宗时,杨纂为长安县令, “有妇人袁氏妖逆,为人所告,纂究问之,不得其状。袁氏后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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