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军队退役人员相关养老保险政策一、基本概念1、转业干部(分为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两种)计划分配:从部队领取转业费,地方政府负责安置在单位工作的原军队干部。(有一笔资金、军龄视同、困难企业提前5年退休)自主择业:从部队领取转业费,地方政府不负责安置工作,每个月领取退役金的原军队干部。2、复员干部从部队一次性领取复员费,地方政府不负责安置工作,每个月也无退役金的原军队干部。[2000年与2001年的政策截然不同。按照84号文件参保必须是复员在新疆的,不能扩大范围]3、复员战士和士官如何识别档案(军区以上批准),办理参加手续。二、养老保险政策(摘要)1、自主择业干部政策新劳社字[2004]61号《关于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精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允许在其户口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无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原军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2、领取一次性复员干部政策新政办[2001]109号文件,主要是领取一次性复员费的军转干部只要参保,军龄就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新劳社字[2007]11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政策的通知》。主要是落实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解决养老保险接续问题。新劳社养字[2002]84号《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精神:领取一次性复员费的原军队干部,从离开原单位当年的4月1日起补缴,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者,其补费年限不得少于10年。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按规定全额补缴。补费后,本人原在部队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劳社养字[2002]84号文件规定的补充通知》(新劳社养字[2007]57号)以及再延迟一年政策无新政办发[2008]190号《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生活困难救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满15年及以上的,直接纳入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军龄不满15年的,按照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规定补足15年后,纳入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补缴费率为20%补缴基数为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复员干部参加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可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费用由个人承担;也可终止缴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新人社发[2010]54号《关于1993—1999年军队复原干部接续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54号)规定: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自治区当年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可按自治区平均水平计发。对文件下发之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自治区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按平均水平计发。《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部分军队复员干部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和实施特殊生活困难救助政无策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09号):1993—2000年军队复原干部,按照新人社发[2010]54号文件规定,纳入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可继续按照各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承担8%,其余12%由各级财政承担。在此之前,以个人身份参保且按20%费率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军队复员干部,可凭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报应由政府承担的12%基本养老保险费。3、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