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 法律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执法行为, 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 推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结合全省环境监察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重点污染源为国家、 省、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公示并重点管理的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第三条 省、 市、 县( 市、 区) 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职责。第四条 市、 县( 区) 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第五条 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实行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方式; 在元旦、 春节、 清明节、 劳动节、 端午节、 中秋节、 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环境监察机构应安排对重点污染源的暗查工作。 第六条 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内容1、 污染物排放情况; 2、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和台帐; 4、 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管理情况; 5、 自动在线监控数据。第七条 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程序 1、 现场监察前, 要对监察对象的生产工艺、 产污种类、 产污环节、 产污浓度、 产污量及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掌握, 并准备现场取证设备和现场检查所需用品等; 2、 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需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参加, 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3、 实施现场监察时, 对企业生产情况、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原始记录( 交接班记录、 设施各工段污染物进出浓度记录、 水质化验记录、 药剂使用记录) 、 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及校验记录等进行详细检查, 并制作《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见附件一) 和《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 见附件二) 。根据工作需要, 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可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见附件三) , 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 由监察人员注明原因。4、 根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 视情节需要现场纠正的, 环境监察人员应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见附件四) , 责令立即改正; 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执行。5、 对企业落实各级环保部门做出的处罚、 处理决定和整改要求情况进行后督察, 督促环境违法企业按时落实到位。6、 资料归档。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结束后, 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