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2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航空病、减压病、放射性疾病、火箭推进剂中毒、尘肺等特殊行业现役军人易患的职业病,引起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1
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2
脑外伤后,边缘智能;3
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4
颅内异物;5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6
面部瘢痕>2%;7
一眼矫正视力≤0
5,另眼矫正视力≥0
双眼矫正视力<0
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10
眶内异物未取出;11
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12
外伤性瞳孔散大;13
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无14
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5
严重声音嘶哑;16
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
嗅觉完全丧失;18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19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20
颌面部有异物存留;21
一侧不完全性面瘫;22
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23
肺内异物存留;24
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25
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
颅骨缺损9cm2~24cm2;2
一手食指两节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