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被征地农民是指因土地征用而失去自己的耕地、宅基地和林地等生产生活用地而致生活和社会地位严重堕落,随之而来的风险便是老年生活无法得到保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济南市决定推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实施政策1
参保范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因丧失生产生活用地的农民
由征地补偿协议双方共同确认并在补偿费用中明确安排
养老保险费用(1)缴费比例:被征地农民本人和政府根据 1:1 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缴费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根据缴费比例确定每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
(3)支付方式:政府应每年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统一划拨资金,由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缴费比例将经过审核的农民缴费金额从基金账户中支取并划入各个参保农民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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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发放(1)养老金发放标准: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每个月领取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养老金
(2)发放时间:每月 15 日至 25 日向参保农民发放其当月养老金
其他规定(1)免除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期限:在实施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免除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2)免除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条件:1
年龄超过当地法定退休年龄; 2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参保流程1
参保申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实行申请制
达到参保条件的农民,应到当地基本养老保险项目管理机构(社保部门、街道/乡镇)填写并提交参保申请书,一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所需证明材料见下
申请材料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征地补偿协议及相关材料;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3)经过审核的农民缴费金额
资格审批经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予以批准,符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