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铁路枢纽工程开工报告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工程开工审批管理,严格开工建设程序,保证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结合建设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新建、改建和停建后复工的施工标段工程及单位工程,都应在正式开(复)工之前,办理开(复)工报告审批手续。 第三条工程的开工是指设计文件中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建设。分期建设的项目,其开工建设是指第一期工程开始施工。在此之前的准备工作,如平整场地、拆迁建筑物、临时通讯及临时便道施工等都不算正式开工。 第二章开工报告办理程序 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工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开工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国家城镇发展规划,并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已经核准,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已设立。项目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负责人和机构成员已到位,具备任职工作条件。 (3)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普通铁路项目鉴修概算或客运专线项目施工图投资检算(可分站前、站后工程)已报铁道部核备。 (4)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计划已落实,资金符合信贷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5)项目指导性施组已编制完成并取得批准,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6)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并已发中标通知书。 (7)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8)项目环评、水保报告已完成审批。 (9)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待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后执行)。 (10)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 二、报告程序: 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由工程管理部组织编制上报铁道部计划司(开工报告内容详见附件 1),并盯控批复情况;项目指挥部落实开工报告前置条件,配合工程管理部完成开工报告的编制。 第五条合同标段工程开工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合同标段工程开工条件:(1)承发包合同已经签订; (2)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已设立,主要管理人员按投标承诺或合同规定已到位; (3)标段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成,并按规定的程序完成审批; (4)主要施工图纸已经完成复核工作; (5)主要施工便道已经贯通,工地布置、施工用水、用电、临时房屋和便道能满足开工要求; (6)施工复测已完成; (7)征地、拆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