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执行中能否优先受偿
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执行中能否优先受偿
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执行中能否优先受偿
XX 市阿 XX 县区人民法院 李明岩[案例]卢某以经营洗浴缺少资金为由,向其父、兄、姐、弟各借款 50 万元,无息使用一年
卢某经营不善,未能如约清偿借款,父兄先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偿还借款
卢某下落不明,但有市值 80 万元房产一处
经卢兄申请,受诉法院将该处房产查封
卢父、卢兄先后得到胜诉生效判决,并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
卢兄以其保全在先为由,主张对查封房产优先于卢父受偿
[分歧]意见一:支持卢兄,应就保全财产优先受偿
保全具先占性,先占先得,目的在于保证在先申请人债权得以全面实现
如不能优先于他人受偿,申请人岂不是为他人作嫁衣裳,且须提供担保承担风险,显然有悖于一般生活常理
意见二:不支持卢兄,其主张缺少法律依据
债权具相对性,优先受偿须法律特别规定,如《担保法》及《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合同法》规定的建筑工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
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普通债权人无权要求优先受偿
[评析]就以上两种观点而言,作者倾向于后者,理由有五
其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从启动主体来看,诉中保全既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法院依职权采取;从是否提供担保来看,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而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一般不需要提供担保
以上两点足以表明,财产保全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在程序上通过控制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其避免流失并确定执行法院的处置权,进而为判决顺利执行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