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颁布机关】公安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6 年 11 月 11 日 【实施日期】1997 年 01 月 01 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统计管理工作, 保障火灾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消防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火灾统计调查对象, 必须依照《统计法》以及其它有关法规, 如实提供火灾统计资料, 不得虚报、 瞒报、 拒报、 迟报, 不得伪造、 篡改
第三条 火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灾进行统计调查、 统计分析, 提供统计资料, 实行统计监督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四条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都为火灾
第五条 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 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 一)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 二) 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 三) 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它物件的燃烧; ( 四) 车辆、 船舶、 飞机以及其它交通工具的燃烧( 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 , 或者由此引起其它物件的燃烧
第六条 根据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 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 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类: ( 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 为特大火灾: 死亡十人以上( 含本数, 下同) ; 重伤二十人以上; 死亡、 重伤二十人以上; 受灾五十户以上; 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 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 为重大火灾: 死亡三人以上; 重伤十人以上; 死亡、 重伤十人以上; 受灾三十户以上; 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 三) 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 为一般火灾
第七条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