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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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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监发〔2013〕20 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统一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管理,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 (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 (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1]第二章筹建条件 第六条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 2000 万元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 5 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 2 年。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第八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第九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其中,成立 3 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 (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 b 类。 (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最近 2 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七)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八)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 2 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 (九)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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