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方法》的通知保监发〔2024〕20 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统一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管理,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保监会2024 年 3 月 15 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立,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效劳部。第四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效劳。第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1]第二章 筹建条件第六条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 2000 万元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 5 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 2 年。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第八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展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藏与地方经济社会开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第九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自身开展规划。其中,成立 3 年以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开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二〕上一年度与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到达充足Ⅱ类。〔三〕上一年度与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 B 类。〔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控健全。〔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最近 2 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分的记录。〔七〕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八〕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 2 年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九〕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十〕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