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直接利用外资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者初审转报 南 办理机构:XX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办理地址:人民大道 200 号联系电话:23111111 转办理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必要时可 1、 延长 10 个工作日。 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等所 2、 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办对象资格: 本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3 份原件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 2、 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各 3 份复印件 投资意向书,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3 份, 3、 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3 份,复印件 5、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3 份,复印件 6、房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 份,复印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37、 份,复印件 以国有资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有主管部门出 8、 具的确认文件,3 份,复印件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1、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本市有关规定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 2、 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 4、 要求以及节能审查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办理程序: 对本市权限内按规定需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并需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根据本市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的规定,项目申请人向市商务委提交申请材料,由市商务委转交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不列入并联审批范围、需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初审转报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材料,其中属于国家核准权限的项目,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材料,并将项目申请报告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对需要征求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当向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及相关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