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向集团公司关于申请支付部分执行款的报告 法务部向集团公司 关于申请支付部分执行款的报告 某总: 王某某诉本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某国际大酒店室内装饰工程)纠纠一案,业经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处本公司支付给王某某工程款 1,700,787.66 元,案件受理费 20,107 元。案经本公司上诉,某某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履行期满后,王某某申请执行,某某市人民法院 2010 年 2 月 8 日执行立案。经查,扣除执行期间本公司支付了 30 万元,另加执行费19606 元,合计还应支付 1,440,503.66 元。 虽然,本公司不服本案 一、二审判决,已向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至今省高院尚未立案再审亦未指令某某市中院再审。鉴于法律规定申请再审不影响执行,且本案早已超过执行期限,又鉴于某某办事处和本法务部人员一而再、再而三地向执行法官要求延缓执行的实际,本案如再不配合法官主动履行一部分而继续拖延,势必导致法院采取银行划拨和收取双倍利息等强制执行措施,这样本公司的经济损失必将会进一步扩大。现经法务部再次向法院执行庭王法官沟通同意,请务必在近期内再支付 50 万元。以便达到“有效平息对方向执行局、法院领导和市人大等信访的事态,暂缓全额执行,妥善处理该案”之目的。 请批复。 法务部: 二 o 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