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材料 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行政许可内容及受理范围 (一)予以行政许可内容及受理申请范围 生产、销售、使用Ⅱ、Ⅲ、Ⅳ和Ⅴ类放射源、Ⅱ、Ⅲ类射线装置;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不属于本级行政机关受理申请范围 涉及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使用办理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出口的有关手续;跨省界环境影响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 二、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及决定机关 (一)XX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核与辐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核管”中心) 职责: 1、负责本地区从事生产、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申领《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审查和颁发; 2、负责协助 XX 省环境保护局对从事生产、销售、使用Ⅱ、Ⅲ、Ⅳ类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申领《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初审,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属于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必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 1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满足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 31 号令)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按照申请活动的种类和范围提交有关材料); 5、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二)属于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以及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按照本附件说明一:第四项第 (一)款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按照许可证申请程序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三)属于《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许可证正、副本。 四、行政许可基本程序 (一)涉及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申请人到核管中心一楼审批窗口递交辐射安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2XX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核管中心审查→统一打印并盖章→申请人到核管中心一楼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