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金彩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 条款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金彩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下列两项的较大者: ① 保险费×105%-累计已部分领取的现金价值; ② 保单价值。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保险金额须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2 .2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9 .1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 8 0 天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 9 .2 )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 8 0 天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 的同时,还将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