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一起解除演艺经纪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李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歌手经纪合约》,合同期限为 5 年。按合同约定,李某成为该公司独家签约的歌手,委托公司为其世界性独家经纪人。按约定,李某要支付 20 万元包装推广费用。 签约一年半后,李某以公司在合同期内没有提供相应的培训、推广、演出服务构成严重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款项,双方协商不成,李某找到律师所,想委托律师代理起诉。 看了李某提供的合同,我发现这又是一份由经纪公司单方拟定的经纪合同。合同中对签约歌手的限制非常严谨:“要求把一切演艺行为完全委托给经纪公司;有关演出、酬劳标准等一切事项均由公司全权负责处理;艺人必须保持随时听候调遣的状态等等。”而对经纪公司的义务及艺人的权利却是泛泛而谈、模糊不清:“尽力为艺人提供演出机会、尽力争取好的酬劳、尽力提高艺人的技能和知名度等等”统一的特征是缺乏明确的标准和时间限制,比如每年要有多少收益,多长时间内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这类的约定完全没有。对于很多初入这个行业,没有经验也没有谈判资本的艺人来说,类似的合同是很常见的,假如公司有意冷落签约艺人,艺人一方就会面临公司不提供演出机会,自己又不能随意寻找演出机会的困境。而本案的李某还面临另外一更严重的问题,他不但没有得到相应收入,而且还交给了公司一笔 20 万的包装推广费。那么在这样的合同背景下,单纯从合同内容上想认定经纪公司违约就面临一个困境,公司在合同中没有明确标准的义务,没有时间表限制,除非经纪公司真的长时间什么都不做,否则在合同期还剩下大半的情况下,到什么程度才是违约?但假如不能认定公司违约,还能不能顺利解除合同?假如不能顺利解除,鉴于合同期还有三年半,这段时间李某明显是在浪费时间。假如强行解除合同,所交的 20 万元款项还能否要回?讨论了李某的案情,我给出了如下分析:1、双方的关系,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应该是委托合同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李某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2、鉴于合同中对公司的义务约定无明确标准,且签约以来公司也确实提供了一些培训及推广服务并录制了一首单曲(虽然对相应服务的质量李某很不认可),只能尽量从合同目的等角度及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争取认定公司违约并要求退赔,但无绝对把握。3、对于已支付的 20 万元费用,如不能认定公司构成违约,则应由公司举证证明其实际支出,适当扣除合理费用,剩余部分则应返还。对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