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诉人蒋坚胜与被上诉人浙江东立控股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湖商终字第 284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坚胜,男,1968 年 10 月 10 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琨,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立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三里塘
法定代表人:沈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青,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蒋坚胜与被上诉人浙江东立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立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清县人民法院(2024)德商初字第 32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窦修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静、沙季超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史倩担任记录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24 年 5 月 31 日,东立公司和案外人金宏宇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东立公司将其所有的德清东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酒店)的房屋、设备等资产租赁给金宏宇经营,租赁期 4 年零 7 个月等内容
金宏宇按约承租一段时间后因故不再承租
2024 年 6 月 1 日,东立公司、蒋坚胜签订一份花园酒店租赁补充协议,约定东立公司将其所有的花园酒店的房屋、设备、存货等资产租赁给蒋坚胜经营,租赁期限自 2024 年 6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年租金为 100 万元,另免东立公司消费额 20 万元,租金自2024 年 8 月起每月缴纳 10 万元,原承租人金宏宇交予东立公司的租赁保证金 60 万元中的40 万元转为蒋坚胜的租赁保证金
租赁期内,东立公司因资本运作需要而终止租赁合同的 ,应提前 3 个月通知蒋坚胜,蒋坚胜应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