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 忆及 2002 年 11 月 4 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署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以及 2003 年 10 月 6 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由各缔约方经济部长签署的《关于修改<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再次忆及《框架协议》的第二条(1),第三条(1)和第 8 条(1)款反映出的各缔约方的承诺,即对于中国和东盟六国,将在 2024 年建成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对于东盟新成员国,将在 2024 年建成自贸区; 重申各缔约方在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承诺,同时允许各缔约方根据《框架协议》规定,享有解决敏感领域问题的灵活性。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将适用下列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一)“WTO”指世界贸易组织;(二)“the GATT 1994" 指《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包括附件一(注释和补充条款);(三)“东盟六国”指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四)“东盟新成员国”指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和越南;(五)“实施最惠国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且 1.对东盟成员国(2003 年 7 月 1 日时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中国,指其各自于2003 年 7 月 1 日的实施税率;以及 2.对东盟成员国(2003 年 7 月 1 日时为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指其在 2003 年 7 月 1 日对中国产品实施的税率;(六)“非关税措施”应包括非关税壁垒;(七)“AEM”指东盟经济部长;(八)“MOFCOM”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九)“SEOM”指东盟经济高官会。 第二条 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 一缔约方应根据《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向所有其他缔约方的本协议和《框架协议》涵盖的货物给予国民待遇。为此,《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的规定应在必要修正后纳入本协议,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