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与韦宗善、卢朝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48317-1-1.html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上民二初字第 99 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授权负责人李玉首,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云祥。委托代理人谭学成。被告韦宗善。被告卢朝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上林县支行)与被告韦宗善、卢朝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子华独任审判,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云祥、谭学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宗善、卢朝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韦宗善于 2024 年 2 月 3 日,由卢朝勤作为保证担保,在原告处借得农户小额贷款 5 万元人民币,签约 3 年循环使用期限,单笔使用期限为 1 年,1 年到期归还后,可循环再使用,约定采纳按季结付利息、到期清偿本金的方式。被告韦宗善于 2024 年 2 月 13日第二次循环再借,贷款本金于 2024 年 2 月 12 日到期后,一直未能按约还本付息,致使贷款形不良,目前韦宗善仍拖欠原告贷款本金 50000 元、利息 8117.97 元(利息暂计至2024 年 3 月 18 日)及后续利息。已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请判令被告韦宗善归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 元、利息 8117.97 元(利息暂计至 2024 年 3 月 18 日)及后续利息;由被告方全额承担本诉讼案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中国农业银行记帐凭证》两份,证明被告向原告贷款 50000 元的事实;2、《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证明借款是被告的真实意愿的事实;3、《金穗惠农卡》,证明被告用于借款的帐户的事实;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4、《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证明原、被告共同达成借款协议以及保证人的担保意愿的事实;5、身份证,证明被告真实身份;6、《贷款帐户电脑清单》,证明被告至 2024 年 3 月 18 日止尚欠原告贷款本息(本金50000 元、利息 8117.97 元)的事实。被告韦宗善、卢朝勤在法定的答辩期限内均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在庭审中两被告对原告所起诉的欠款事实予以承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