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与韦宗善、卢朝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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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上民二初字第 99 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
授权负责人李玉首,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云祥
委托代理人谭学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上林县支行)与被告韦宗善、卢朝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子华独任审判,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黄云祥、谭学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宗善、卢朝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韦宗善于 2024 年 2 月 3 日,由卢朝勤作为保证担保,在原告处借得农户小额贷款 5 万元人民币,签约 3 年循环使用期限,单笔使用期限为 1 年,1 年到期归还后,可循环再使用,约定采纳按季结付利息、到期清偿本金的方式
被告韦宗善于 2024 年 2 月 13日第二次循环再借,贷款本金于 2024 年 2 月 12 日到期后,一直未能按约还本付息,致使贷款形不良,目前韦宗善仍拖欠原告贷款本金 50000 元、利息 8117
97 元(利息暂计至2024 年 3 月 18 日)及后续利息
已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请判令被告韦宗善归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 元、利息 8117
97 元(利息暂计至 2024 年 3 月 18 日)及后续利息;由被告方全额承担本诉讼案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中国农业银行记帐凭证》两份,证明被告向原告贷款 50000 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