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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案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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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从该案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认定 罗 晔 章 莉 [案情] 2000 年 12 月 6 日,某农业局与被告某工程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建房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工程公司在农业局坐落在大桥路 10 号的旧房土地上进行投资开发合作建房,被告李某以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在协议上签字。2024 年 10 月 17 日,李某(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一份《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协议主要约定:1、甲方(拆迁人)拆除乙方(被拆迁人)住房 1 套(建筑面积 88 平方米,砖混结构),双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甲方换给乙方新建商品房 1 套(为西单元东边四楼,建筑面积为 118 平方米,砖混结构)。2、甲方负责办理新房产权证,费用由甲方承担,新房于 2024 年 8 月交付乙方;产权证于 2024 年 10 月底以前交付乙方;甲方交齐了新房和产权证后,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 15000 元。3、甲方支付乙方如下房屋补偿金额:其中甲方先付给乙方搬迁费 800 元,等乙方空房后,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周转房租金及其它拆迁补偿费共 6000 元。当天该份产权调换协议在公证处依法办理了公证。2024 年,王某的房屋被拆迁并已开发成商品楼房,李某与王某因产权调换的税款问题发生争议而未实际履行合同。同年11 月 30 日,李某将产权调换协议中应调换给王某的房屋卖给第三人夏某。工程公司经批准取得大桥路 10 号的住房预售许可证,并与夏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作为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夏某向李某付清购房款后,李某向夏某交付房屋,但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大桥路 10 号地段的房地产开发工程实际由李某全面负责,工程公司在该工程上未出资,只收取李某一定的管理费。2024 年 9 月 21 日,王某以工程公司、李某违约将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调换房屋擅自出卖给第三人夏某,侵害自己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权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工程公司向其交付安置房屋及产权证,给付延长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9900元;李某与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夏某空出安置房屋。李某以其不具备拆迁的主体资格,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与王某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无效为由提出抗辩。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是实际开发商,以工程公司的名义实施房地产开发。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应视为被告李某代理被告工程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是在原被告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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