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任喜民诉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案 (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4)中民初字第 631 号
二审判决书: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民三终字第 487 号
案由:财会服务合同案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
法定代表人:任喜民,厂长
原告(上诉人):任喜民
被告(上诉人):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彦亭,董事长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蒙自康;审判员:史长州、唐贵凤
二审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静萍;代理审判员:韩雪梅、吴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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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24 年 7 月 14 日
二审审结时间:2024 年 12 月 20 日
(二)一审情况 1
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任喜民诉称:被告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1999年 3 月至 5 月,受原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委托,在对原告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法定代表人即任喜民进行离任审计时,置国家关于社会审计的法律法规于不顾,违反“客观、独立、公正”的工作原则,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错误界定企业财产,将企业所属分支机构“长安美食城”和“乐民干洗店”的固定资产等,共计 36 万余元,从企业统一核算的账目上剥离,无中生有地以“其他应收款”科目入账,侵害了原告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对自身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对原告任喜民在管理企业的经济责任上进行诬陷,并以多种违法手段骗取原告任喜民在审计报告上签字
被告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原告任喜民在离任审计后,既不能明明白白从企业离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