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强与福贡县石月亮供销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委托代理人陶自明,保山市隆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舒明喜,保山市隆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桂英,福贡县石月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余强因与被上诉人福贡县石月亮供销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贡县人民法院(2024)福民二初字第 05 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该案是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处置企业资产而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遂以(2024)怒民二终字第 08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裁定,指令福贡县法院审理本案。福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作出(号民事判决后,原告余强仍然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在福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余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陶自明、刘保昌,被上诉人福贡县石月亮供销社法定代表人韩宝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桂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年在福贡县利沙底供销社的国企改革过程中,被告与原告于 9 月 29 日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被告根据国企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计划将原利沙底供销社“新建早晚门市部”的房屋卖日,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韩宝瑛和原告余强来到“新建早晚门市部”的现场进行房屋面积测量,其面积为 92.625 平方米,并决定以每平方米元给被告,被告当时写了一张收据和一张关于“新建早晚门市部”土地面积和价款的纸条给原告。2024 年 11 月 20 日前,被告决定单方解除与原告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并已告知原告“新建早晚门市部”不日,原告同意将抵扣欠款后剩余的职工安置补偿费 16773.65 元加上 2024 年 9 月 29 日所交的购房预付款 20000.00 元,共计号文件规定给原告打写了借条。从 2024 年到 2024 年,原告已从被告处领取了应得的利息共计 1289.43 元。2024 年度的应得利息为日的期间内,原告没有向被告、人民政府提出过解决该问题的请求,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 月 29 日决定把其所属的“新建早晚门市部”出售给原告,原告也同意购买该门市部,双方对此已经形成合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该合同已经成立。在该合同中,被告方的义务是测量房屋面积并作价、上报审批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方的义务是交纳购房款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