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强与福贡县石月亮供销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委托代理人陶自明,保山市隆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舒明喜,保山市隆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桂英,福贡县石月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余强因与被上诉人福贡县石月亮供销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贡县人民法院(2024)福民二初字第 05 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该案是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处置企业资产而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遂以(2024)怒民二终字第 08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裁定,指令福贡县法院审理本案
福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作出(号民事判决后,原告余强仍然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在福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余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陶自明、刘保昌,被上诉人福贡县石月亮供销社法定代表人韩宝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桂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年在福贡县利沙底供销社的国企改革过程中,被告与原告于 9 月 29 日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被告根据国企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计划将原利沙底供销社“新建早晚门市部”的房屋卖日,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韩宝瑛和原告余强来到“新建早晚门市部”的现场进行房屋面积测量,其面积为 92
625 平方米,并决定以每平方米元给被告,被告当时写了一张收据和一张关于“新建早晚门市部”土地面积和价款的纸条给原告
2024 年 11 月 20 日前,被告决定单方解除与原告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并已告知原告“新建早晚门市部”不日,原告同意将抵扣欠款后剩余的职工安置补偿费 16773
65 元加上 2024 年 9 月 29 日所交的购房预付款 20000
00 元,共计号文件规定给原告打写了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