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承包经营的标的是什么?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二条规定“ 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即企业承发包的对象是企业的经营权。2、什么是企业的经营权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3、企业经营权的法律内涵及社会文化内涵 这便决定了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后,承包方对企业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从法律角度而言,承包方有权以企业的名义对外设立、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中国传统权力转移角度而言,即企业应当将“印信”------公章交付承包人。承包人才能以企业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4、被承包企业不能作为发包人 企业进行承包经营后,承包人行使企业的经营权,需以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活动,企业大小事务均由承包人掌控,包括公章。 假如被承包企业作为发包人: (1)在承包期间假如需要对承包合同进行变更,则无法操作(发包人即是被承包企业,而被承包企业又是承包人所控制的,被承包企业如何与承包人开展谈判?); (2)更严重的后果是,发包人(被承包企业)的公章移交给承包人后,如何预防承包人利用公章更改承包合同? (3)承包方向谁履行承包合同?如利润应当交给谁?这就会出现承包人将承包利润交给被承包企业的后果。 (4)承包方出现违约,由谁向承包方主张权利?在承包人控制下的被承包企业?显然不现实。5、董事会和股东会,由于均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权对外从事民事法律活动,因此,也不是适格的发包主体。6、笔者认为发包方应为被承包企业全体股东。由全体股东与承包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和义务。7、现行法律依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 这是征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规定,对现代公司企业进行承包经营也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8、注意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与企业资产承包经营合同的区别 企业资产承包经营合同只是将企业的部分实体资产发包给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