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评论:劳动合同法三性原则的专家解读《央广财经评论》,请出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一起来评论,"劳务派遣乱象如何终结"这个话题。全国总工会曾就国内的劳务派遣现状做过一份调研报告,这份报告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而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也热衷于使用劳务派遣工。我们能否用"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来解释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对于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很多企业和单位都说是要降低成本,这种说法有道理吗?姜颖:这跟我们这几年经济形势是有关系的,一个是劳动合同法在 2024 年实施以后,对传统的用工方式进行了一定的收紧和管制,但是虽然在劳动合同法当中规定对劳务派遣进行法律规范,但实际上法律规范的效果和尺度并不是特别合适,再加上这几年经济的形势是有变化的,生活成本、物价都在上涨,所以在用工成本的压力上确实在中小企业当中确实也是存在的。这几个方面的原因就促使企业在成本、效益这方面来做选择,就选择了用工成本比较低,而且管制也比较宽松的劳务派遣方式。很多企业和单位是想要降低成本,所以大量的使用劳务派遣工,根据姜主任了解到的情况,他们都省在了哪些方面呢?姜颖:我想主要是一个就是工资酬劳这一块,现在大量的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时候,都是同工不同酬,工资比正常的用工低一到两倍。另外工资降低了,他所缴纳社保相对的水平就会比较低。还有在职工福利方面,这些劳动者是没有相应的福利的保障,所以福利这方面的费用也就大量的降低。另外一个能够降低的就是用工风险,假如出现了争议,他是跟劳务派遣公司发生的争议,而不是跟用工单位发生的争议,这几个方面我想是用工单位所考虑的成本因素。现行《劳动合同法》第 66 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单位在固定的、主要的岗位上也是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数据显示,有四成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年限已达 6 年以上,有些单位甚至出现了一种"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这样一种新的二元用工体制。法律规定怎么会变得形同虚设呢?姜颖:首先是因为在此之前,劳务派遣方式在我国还基本上属于一个比较新奇的事物,我们国家在此之前是没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定的,这次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比如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在法律当中并没有去解释多长时间叫临时,什么样的岗位叫辅助,什么样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