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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审结一承包合同纠纷案-擅改土地用途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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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审结一承包合同纠纷案 擅改土地用途违法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刘某因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被法院判决限期将其通过转承包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原告张某。 据法院介绍,张某与刘某同为北京市丰台区农民。1990年1月,两人签订农村土地转包协议约定:张某将其原承包的2.78亩责任田转包给刘某使用,以后与该土地有关的费用由刘某承担。协议签定后,张某依约将上述土地交予刘某使用。 2000年1月,刘某与他人在上述土地上开始从事瓷砖生产经营。后张某表示反对,认为刘某擅自改变土地性质,严重破坏了耕地,要求退还责任田。刘某不同意退还,双方发生纠纷,张某便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改变土地原有的农业用途,从事瓷砖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张某和有权批准机关同意,现张某要求收回自己承包的责任田,应予准许。 此案所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现象,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就已经出现。由于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进展,城乡人员流动以及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流转已经是很普遍的事情。国家政策和法律对此并不禁止,特别是2002年8月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实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法同时规定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法官认为,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别保护。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也规定,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当事人请求终止承包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允许。本案中,刘某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便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系违法行为,应当返还承包土地使用权。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二、甲方在每月 25 日至次月 15 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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