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合同法解释(二)》深度解读《合同法解释(二)》分为六个部分,共 30 个条文
第 1 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 (1)合同条可分为必要条款和非必要条款
(2)合同的必要条款对合同的成立有支撑作用
因合同的内容是由要约确定的,因此要约应当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
(3)对一份买卖合同而言,必要条款包括标的、数量和价金
根据《公约》没有数量和价金,但有确定数量和价金的方法也可以
第 1 条对买卖合同而言,当然可以适用
对其他合同就未必了
(4)从司法考试的角度看,要约的地位及《合同法》第 62 条的地位提升了
《合同法解释(二)》第 2 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口头和书面形式以外的行为,可以成立合同
例如:正在工作的售货机,是现物要约(也称为实物要约),是特别的书面形式,而投币行为是承诺
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的形式,是混合形式
《合同法解释(二)》第 3 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酬劳,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酬劳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 ——这是对《物权法》112 条第 2 款的进展
悬赏广告是书面形式的要约(也有以广播形式的),相对人以完成特定行为作为承诺
成立的合同多为委托合同
悬赏杀人等当然无效
悬,是公开征求;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