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唐文彪与九台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长民一终字第 137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文彪。 委托代理人:高胜,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九台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建达,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唐文彪和上诉人九台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隆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24)九民初字第 193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文彪的委托代理人高胜,上诉人佳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建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 年 7 月 17 日,唐文彪与佳隆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佳隆公司将位于九台市洋城晟地花园 103 幢西 3 单元 1506 号、面积为 120.06平方米的房屋,以人民币 431736 元的价格预售给唐文彪,并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 2024 年 1月 31 日。后佳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诉争房屋,直至 2024 年 6 月 5 日,唐文彪才从佳隆公司领取房屋钥匙并办理了入住手续,佳隆公司延期交房约 4 个月。另查,2024 年10 月 28 日,佳隆公司与九台市光源电力安装施工处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九台市光源电力安装施工处在 2024 年 11 月 3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9 日期间承建洋城晟地小区的电力工程。2024 年 11 月中旬,九台市突降大雪。 2024 年 9 月 9 日,唐文彪起诉至一审法院,以佳隆公司逾期交付房屋为由,要求判令佳隆公司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向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58931.96 元(自2024 年 2 月 1 日起至原告购买的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交付之日止,根据原告已交付购房款431736 元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即 431736 元×0.0005×273 日),案件受理费及邮寄等相关费用由佳隆公司承担。 佳隆公司答辩称:1.被告确实存在延期 4 个月交付房屋的问题,但延期交房并非由于被告本身的过错造成,系由于在电力外网施工过程中,九台市范围内遭遇到九台市自有气象记录以来最强的降雪,被迫造成施工中断,属于不可抗力所致,应该免除被告的违约责任;2.在不可抗力的情形发生后,被告依据所有购房人留下的联系方式,逐一打电话进行通知,告知了延期交房的具体情况及事由,同时被告也在土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