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与诉讼时效*——由一个房屋渗水纠纷引发的思考车辉一、问题的提出(一)据以讨论的判例原告(上诉人、被申请人):刘延厚被告(被上诉人、申请人):西安新兴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兴公司)1、案情1997 年 5 月 20 日刘延厚与新兴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刘延厚出资 116 万人民币,购买新兴公司的新兴大厦顶层住宅两套,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256
该房屋附带装修,购房款中包含装修费用
刘延厚自1997 年 7 月入住所买房屋,同年 9 月 2 日向新兴公司交清购房款 116 万元人民币,新兴公司于同日向刘延厚出具发票一张
刘延厚入住房屋后的几年来,每逢雨天屋顶数处存在渗漏现象,对其的居住、生活产生影响,对房屋的装潢设施造成一定的损坏
刘延厚为此曾找物业公司及新兴公司要求维修及赔偿相关损失,新兴公司派人进行了数次维修,但未能彻底修复
其所购房屋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渗漏现象,后多次向新兴公司主张退房未果
此间,刘延厚曾向有关新闻媒体反映,一些报刊、电台对房屋渗漏现象的情况进行了报道
2024 年 4 月刘延厚起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要求退房
法院审理期间,2003 年 4 月 30 日,新兴公司下属的物业公司与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一份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对新兴大厦 B 区西单元(包含刘延厚购买的房屋)屋面漏水部位进行防水施工
2003 年 5 月 20 日,物业公司与维修部门签署一份竣工验收证明书,注明防水工程初验合格
2、审判2024 年 7 月,一审法院认为:刘延厚 1997 年 7 月入住所买售房屋,虽然屋顶几年来存在漏水现象,给其居住、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但新兴公司一直持积极态度实行措施进行维修,竣工验收证明也显示新兴公司已初步解决了刘延厚房屋屋顶漏水问题,况且双方争议的房屋漏水问题属于商品保修的范畴,由此给刘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