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际航空货物出口运输协议甲方:(承运方)地址:电话: 传真:营业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证:乙方:(委托方)地址: 电话: 传真: 营业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证:经过平等和友好的协商,甲、乙双方就国际航空货物出口运输事宜,在中国青岛签定如下协议:(一)甲方作为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承接乙方委托的国际航空货物进出口运输。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办理与货物出口相关的运输,报关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二)乙方应在每票货物出运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向甲方提交 《 国际航空货物出口运输委托书 》 (简称“委托书” ) ,注明出运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体积、目的地、要求出运日期等,并加盖有效印鉴。乙方提交的委托书未加盖有效印鉴或未注明上述内容的,甲方可以认为该委托无效,并拒收货物。(三)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与货物出口相关的海关报关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的,应提供办理上述事务所需的文件和单证材料。乙方应对其提供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四)乙方在向甲方发出委托后要求变更或撤销其委托事项的,应采纳书面的形式并得到甲方的认可,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及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五)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将货物送至甲方的仓库或指定的地点,或通知甲方安排上门提货。乙方提交的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的,甲方可以不予接收和付运。乙方并应承担因货物不能付运对甲为造成的损失。(六)对货物的要求:乙方不应在其托运的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等物品及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甲方不受理危险品(包括不明化学性质的化学物品)、贵重物品、尸体、骨灰、活动物等的运输,其它有特别要求货物的运输,根据航空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七)委托的有效性: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接收乙方出运的货物、安排或代为办理了航空运输后,应作为承运人向乙方签发 《 航空货运单》或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将承运人的 《 航空货运单 》 递交给乙方。乙方未向甲方提交 《 国际航空货物出口运输委托书 》 ,或未在委托书上加盖有效印鉴的,只要甲方向乙方签发了 《 航空货运单 》 或将承运人的 《 航空货运单 》 递交给了乙方,且货物己由甲方安排出运,则应认为乙方己根据上述 《 航空货运单 》 所载明的内容(运杂费用除外)向甲方委托了该批货物的运输。(八)对于甲方向乙方签发或递交的 《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