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出租单位:清远市华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租单位:清远市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编号:设备编号: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承租方:清远市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出租方:清远市华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同意出租 2 台塔吊给甲方 创富御水湾 施工场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原则和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1、塔机的基本概况: 乙方出租给甲方的塔机臂长为 60 米,生产厂家除南海高达厂以外,其他品牌不限,高度满足甲方的使用高度。2、租期: 2.1 所出租塔机租期暂定为 12 个月,不足或超过按实际所使用时间计算。2.2 起租期计算:塔吊安装、调试完毕,甲方开始使用为启租日(不以检测部门验收发证为准)。至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拆卸之日止为租期结束。因甲方施工场地其他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期间,租期照常计算,租金照付。3、租金:租金由塔机进退场、月租金和税金构成。 3.1 进退场费:塔机正常进退场费 贰万伍仟 元整(¥ 25000 元)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塔机不能正常拆卸解体,增加的拆卸费用由甲方负责。 3.2 月租金:每台塔吊每月每台租金为 贰万叁仟 元整(¥ 23000 元 )(此租价不含税,包括 两 个塔机司机的工资,施工场地免费提供食宿)。假如施工场地需要 24 小时开工,必须增加一个塔机司机所增加的工资由甲方支付。4、租金支付方式: 4.1 当月租金于次月 15 日前付清,每月按时支付。逾期不按时付款的每天按实际金额的 3‰收取滞纳金。所有的款项均须凭普通收据结算。 4.2 乙方凭收款收据收取租金,若甲方需要正式发票,在乙方开具正式租赁发票给甲方时,甲方支付开具发票金额的 9.5%的税金给乙方。 4.3 甲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进退场费、租金和税金,乙方指定账户:户名:刘卫林 账号: 6222082024000162294 开户行:工行清远连江路支行 5、双方负责项目: 5.1 甲方责职: 5.1.1 负责保证进退场道路通畅及安装、拆卸时塔机临时堆放场地。 5.1.2 乙方安装、拆卸、升降塔和附墙安装时,免费提供氧气及电焊和焊条等。 5.1.3 在安装拆卸塔机期间,甲方负责提供场地面的作业空间(25T 吊车空间),如因场地原因导致使用 25 吨以上的吊车作业,所增加的吊车台班费用及装拆费用由甲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