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佛口饮食服务娱乐公司诉千叶花园房地产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案情摘要】 原告:大佛口饮食服务娱乐公司;被告:千叶花园房地产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叶花园公司)的员工叶耀松、程越华、陈静荷、李朗辉、卢灿光、陈毅新(均为该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从 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5 月期间,在佛山市三水区大佛口饮食服务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佛口公司)进行签单消费,上述 6 人所签单据的单位名称一栏都注明为“千叶花园公司”,消费目的为千叶花园公司员工用餐或公务接待等,累计签单欠款共 55216
后卢灿光、陈毅新与千叶花园公司发生股权矛盾离开该公司,大佛口公司知悉后多次派人向千叶花园公司催收欠款,千叶花园公司确认并同意偿付叶耀松、程越华、陈静荷、李朗辉 4 人的签单消费欠款共计 25520
30 元,但千叶花园公司以卢灿光、陈毅新两人并无授权签单消费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欠款
大佛口公司在 2024 年 4 月 4 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千叶花园公司继续偿付卢灿光、陈毅新两人的签单欠款共计 29695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佛山市三水区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三水区大佛口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 29695
90 元,逾期给付,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 2166 元由佛山市三水区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千叶花园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 年 8 月 30 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166 元,由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