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佛口饮食服务娱乐公司诉千叶花园房地产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案情摘要】 原告:大佛口饮食服务娱乐公司;被告:千叶花园房地产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叶花园公司)的员工叶耀松、程越华、陈静荷、李朗辉、卢灿光、陈毅新(均为该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从 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5 月期间,在佛山市三水区大佛口饮食服务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佛口公司)进行签单消费,上述 6 人所签单据的单位名称一栏都注明为“千叶花园公司”,消费目的为千叶花园公司员工用餐或公务接待等,累计签单欠款共 55216.20 元。后卢灿光、陈毅新与千叶花园公司发生股权矛盾离开该公司,大佛口公司知悉后多次派人向千叶花园公司催收欠款,千叶花园公司确认并同意偿付叶耀松、程越华、陈静荷、李朗辉 4 人的签单消费欠款共计 25520.30 元,但千叶花园公司以卢灿光、陈毅新两人并无授权签单消费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欠款。大佛口公司在 2024 年 4 月 4 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千叶花园公司继续偿付卢灿光、陈毅新两人的签单欠款共计 29695.90 元。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佛山市三水区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三水区大佛口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 29695.90 元,逾期给付,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 2166 元由佛山市三水区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千叶花园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 年 8 月 30 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166 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法理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职务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故分析该案件时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前提认定:即职务行为的认定。 所谓职务行为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权力,履行职务职责的活动。具体来说,在实践中,认定职务行为一般遵循如下标准:一、职权标准: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给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为履行职务行为;二、时空标准: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三、身份标准。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职务行为一般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