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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景文诉北京酒仙桥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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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姚景文诉北京酒仙桥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姚景文,男,1958 年 8 月 21 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园林局工人,住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村 54 号。 委托代理人王宇,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德山,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酒仙桥医院,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一街坊六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哲,任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邓利强,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奇英,女,1953 年 9 月 14 日出生,汉族,该医院医务处干事,住该医院宿舍。 原告姚景文与被告北京酒仙桥医院(以下简称酒仙桥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景文及委托代理人王宇、陆德山、被告酒仙桥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邓利强、高奇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景文诉称:2024 年 5 月 22 日我在酒仙桥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做心脏介入手术。于同月 28 日出院。在住院期间,酒仙桥医院共收取我住院费用 53133 元。 2024 年12 月 19 日《京华时报》等报刊报道了酒仙桥医院在做心脏介入手术时将一次性使用的导管重复使用,北京市卫生局认定在 2001 年 7 月至 2024 年 7 月间,酒仙桥医院重复使用导管,用于对患者的心脏介入手术中,对酒仙桥医院进行了处罚。我正是在这一期间在酒仙桥医院进行了心脏介入手术,我与酒仙桥医院联系要求其告知在我手术中所用的心导管,不是二号管,但没有结果。酒仙桥医院违反了国务院颁发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欺瞒患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导管,是对患者知情权和健康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权的侵害。我们要求酒仙桥医院提供证据证明给我做心脏介入手术时使用的是一次性导管要求酒仙桥医院提供给我做心脏介入手术使用的导管的购买手续、使用程序和销毁的证据目前,酒仙桥医院不能证明给我做心脏介入手术使用的是一次性导管。所以,我要求酒仙桥医院双倍赔偿我的医药费 110000 元、赔偿精神损失费 40000 元,共计 150000 元;诉讼费和律师费由酒仙桥医院承担。 被告酒仙桥医院辩称:2024 年 5 月 22 日姚景文因典型急性心肌梗塞症状,经心电图检查为广泛心肌梗塞,并有糖尿病史 2 年。在家属同意下,急诊做冠状动脉造影,进行扩张加支架术。术中应用 1 个导管、1 个球囊、1 个支架。术后病人恢复良好,于 5 月 28 日出院。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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