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婚姻法》第 19 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纳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 17 条、第 18 条的规定。” 第 17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 18 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 1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损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婚姻对于适龄的男女双方而言只是身份关系的一种契约,这种契约决定了男女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合法性以及共同处置财产的必定性,当然,这种身份关系不是必须永恒的,当发生质的变化时,它就有终止的必要。婚前财产协议并不是对传统婚姻的挑战,也不是婚姻关系的桎梏,而恰恰是婚姻必要的补充。 婚前财产约定是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及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属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范畴。(1)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中止时财产的分割和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确立夫妻财产制,通常有约定和法定两种途径。(2)夫妻约定财产制涉及范围、约定方式、内容和效力,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终止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适用的制度。( 3)夫妻订立财产约定依法必须具备下列有效成立要件:第一,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纳书面形式。同时,对约定的时间和效力有两种立法法例:一种是仅限于婚前订立;另一种是,无论是婚前、婚后均可订立。约定的方式可以是夫妻双方直接签署协议,可由律师进行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