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公司各项外委、外包、保产、施工等项目的安全管理,避免人身和其他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制定《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并下发执行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区域内所有的外委、外包、保产、施工单位(以下统称为外委方)的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的监督管理
3、监督管理部门职责3
1 安全管理部、主管业务部门(包括工程部、设备部、供应部等)和项目主体单位是对外委方实施安全监管、考核的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外委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各项目主体单位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责任第一人,全面负责辖区内外委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3 审控部负责签订合同时,对安全协议、技术协议签订的审查工作
4、资质审定主管业务部门(包括工程部、设备部、供应部等)和项目主体单位负责各项目的外委方的资质审查工作,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招投标
1 资质审定的内容4
1 外委方必须提供承揽工程相应的等级资质材料(包括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
2 具有施工作业所需的安全防护器材、检测、检验仪器、设备或设施;4
3 外委方已健全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 并保证有专人严格组织实施;4
4 外委方特种作业人员已取得《特种作业证》;4
5 施工作业人员人数在25 人以上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25 人以下的,可指定兼职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5、合同签订5
1 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 确定外委方和工程造价后, 由主管业务部门和外委方拟定合同
2 合同签订前由项目主体单位和外委方签订安全协议和技术协议
3 安全协议和技术协议签订后,方可签订商务合同
6、安全协议的签订在外委方确定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