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安全风险抵压金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充分调动全员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安全管理,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公司所属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四十七条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人员范围:公司管理层及机关所有人员、施工分公司机关和项目全体人员、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安全负责人
子公司安全负责人应由子公司下文并报公司安全监察局批准
第四十八条公司依据制度制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分(子)公司及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方式明确交纳额度和返还条件
公司与分(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分公司与施工项目签订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公司管理层及机关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与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公司月安全生产管理成果挂钩
第四十九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上交
公司管理层及机关所有人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额度:由公司安监局提出方案、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
公司管理层及机关人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季度交纳,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交纳,不按规定上交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不予考核兑现
分公司经理按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数额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在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后10 日内一次性交纳到公司财务部
分公司书记、 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科长(主持安全科工作的副科长)和其他班子成员分别按分公司经理的 0
5 倍比例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分公司机关其他人员为0
生产类控股子公司经理按上年度公司完成产值的万分之1
5 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在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后10 日内一次性交纳到公司财务部
非生产类控股子公司经理交纳3000~10000 元不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交纳数额由安全监察局制定,董事长批准后执行,并在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后10 日内一次性交纳到公司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