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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成龙文武学校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宜阳营销服务部等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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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宜阳县成龙文武学校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宜阳营销服务部等保险合同纠纷案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宜民二初字第 36 号 原告:宜阳县成龙文武学校。 法定代表人:程广伟,校长。 委托代理人:姚辉,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宜阳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宜阳营销服务部)。 代表人:王怀朝,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段建斌,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文,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宜阳县成龙文武学校诉被告宜阳营销服务部,被告洛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程广伟、委托代理人姚辉,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校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法成立的教育机构。2024 年 10 月 16 日,我校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完善校园损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在第一被告处给原告当时的在校学生张某(又叫张某某)等 74 人,办理了校(园)方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假如被投保的学生在校园内因学校的过失或过错而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赔付,保险的限额每人最高为 30 万元。另外,我校又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给上述 74 名学生也办理了大地状元乐学生、幼儿意外损害险,该保险合同约定,如学生发生意外时,主险赔偿额每人为 9000 元,附加险每人为 3000 元。2024 年7 月 28 日上午,我校武术老师孙某某在给暑假班的学生上武术课时,学生张某因无故旷课,孙某某便以要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给张某补课为由,将张某叫到练功房,和几个同学一起,将张某摔倒在地,造成颅脑重伤。张某受伤后,先后被送到宜阳县人民医院、150 医院及河科大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在抢救期间,我校支付抢救费用 15398.29 元,护理、生活、交通、火化等费用 10285 元。在宜阳县体育局的主持下,我校于 2024 年 8 月 5 日和死者张某的父亲张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我校再一次性赔偿死者张某家属 50000 元。我校付清该赔偿款后,多次要求二被告根据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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