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对《合同法司法解释 2》部分条款质疑汇总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相关质疑陆青一
解读解释的内容 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 该解释的任务显然是在于解决合同是否成立方面存在的争议,对此提出的标准是:假如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司法解释似乎将这个标准的内容看成了合同成立的推定要件
随后,该解释又提出了法定或者约定优先的但书条款
第二款中“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内容”本身的语言表述存在问题,显然不存在“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
假如解读为“合同欠缺了前款规定以外的内容的”,那么,需要明确,究竟什么是“前款规定以外的内容”
似乎应该是指第一款第一段“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以外的内容
从“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语言表述看,本条司法解释针对的条文应该是合同法第十二条,其中列举了合同法一般包括的八项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那么,显然,“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以外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以外的内容应该是指住所、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这样理解的基础上,我们再来看前后两款的联系,似乎第二款就不是在解决合同是否成立的争议了,而是在解决合同成立后,合同内容的确定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将某一项内容认定为合同欠缺的内容,似乎说明事先已经把这部分内容确定为该合同的组成部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