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截止日期:2024 年 10 月 21 日)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并将其内容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劳动者可以通过公开途径获知相关内容。 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劳动者有异议的,该部分内容对该劳动者不发生效力。 第三条[分支机构用工] 用人单位设立的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机构,不得以该机构的名义招用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机构未经用人单位委托,以用人单位名义招用劳动者的,由设立该机构的用人单位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第四条[中止订立期限] 因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能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该情形存续期间不计算在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一个月期限内: (一)出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的; (二)因劳动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事由,客观上无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第五条[合理调整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合理原则,安排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以外的工作: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三)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需要紧急处理的; (四)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调整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原工作的工资水平,调整工作后的工资水平高于原工作的,按调整工作后的工资支付。依照前款第四项的工作调整,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超过一次,且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用人单位依照第一款调整劳动者工作的,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职业教育培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鼓舞留用职工] 在可能或已经出现较大规模失业的时期,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可以裁减人员情形,在三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