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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秉县法院由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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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由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思考 ——对开展“深化和谐司法、实现案结事好”活动的认识 案件的基本情况:原、被告于 2010 年 7 月 6 日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后,原告按协议履行了支付全部房款义务后,但被告拒不根据协议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房。2010 年 8 月 18 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搬出房屋。审理查明,双方争议的房屋系被告退休前所在单位根据当时国家“房改房”的政策,向单位支付一定款项取得了该房,带有福利性质,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仍然属单位所有。被告单位就双方争议的房屋,允许被告可就房屋根据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自由交易,办理过户手续,但不能损害单位的利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所争议的房屋是否完全归被告所有,该争议房屋能否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自由交易,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在执行阶段,被告的前夫提出异议,提出该房屋在 2024 年与被告离婚时已将房屋明确给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的小孩所有,现被告将该房屋出卖给原告,双方在法庭上达成的调解协议侵犯了小孩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过程中,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通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虽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使该案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但出现的一些问题使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遇到了一波三折,值得我们在工作中思考。当前,为了深化贯彻落实“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全州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州法院党组提出的“深化和谐司法、实现案结事好”上下功夫,切实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如何尽量避开当事人在诉讼中使用“诉讼技巧”,钻法律的空子,造成法院工作被动局面的问题,通过对该案的处理,笔者得到以下启示。 一、依法行使释明权,最大限度的指导当事人正确地参加诉讼,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和谐司法”不仅要求做到“司法公正高效”,而且也要求体现“司法为民”的思想。因此,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结合当事人诉讼能力的真实情况,对其进行必要的指导,使其能正确地参加诉讼,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这就需要法官具有能动司法观念,改变过去“职能司法”中形成的司法为民观念,单纯依法裁判的做法,多做指导释明工作,实现单纯的“法律思维”到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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