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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解析外贸代理合同对货运代理关系的影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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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解析外贸代理合同对货运代理关系的影响问题 处理涉及到外贸代理合同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是仅以货运代理合同为依据处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还是适用隐名代理制度,将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约束进货运代理关系来处理,实践中很难作出硬性规定。比较谨慎的做法是:当事人请求适用隐名代理制度来约束第三人的,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可以适用隐名代理制度约束第三人。货运企业对货运委托人是否系外贸代理合同的受托人身份并无查证的义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与货运委托人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只能约束货运代理双方,而不能适用隐名代理。 根据现行的国家政策,没有进出口权的国内企业进出口货物必须与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外贸代理合同,由外贸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口的相关事宜,因此,在货运委托环节中,引出谁是货运委托人的问题。纵观涉及外贸代理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通常在外贸代理协议中有“国内企业自行负责货物出口运输”的约定,因此,国内企业会直接与货运代理企业接洽货运代理事宜,并向货运代理人提供外贸企业出具的相关单证,这时,货运委托人是国内企业还是外贸企业,成为审理中的一大难点。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外贸代理合同与货运代理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外贸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国内企业负责安排货物运输的条款,对货运代理合同不产生约束效力;外贸企业为货运企业出具货运所需单证,因此,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中是货运委托人,应独立承担货运代理合同的法律责任;外贸企业不能以外贸代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中有关由“国内企业安排货运的条款”作为对抗货运代理人的理由。另一种观点认为,外贸代理制度实质上是隐名代理制度。外贸企业作为外贸代理合同的代理人,在国内企业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出具相关单证)委托货运企业从事货运代理业务时,只要外贸企业能够证明货运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外贸代理人身份的,货运代理合同的效力溯及外贸代理合同委托人——国内企业,国内企业应对货运代理合同承担责任。这也是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与四百零三条对外贸代理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如(2000)沪高经终字第 436 号原告上海日内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称日内公司)诉被告浙江省绍兴市进出口公司(以下称绍兴进出口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绍兴进出口公司与浙江省外转内商品经销公司(以下称经销公司)签订外贸代理合同,约定绍兴进出口公司代理办理货物出口业务。为此,绍兴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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