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有关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三)离职裁员法律规定的典型案例案例 1:合同期内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情与问题]某私营企业员工张某与企业在 1998 年 4 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为 3年。1999 年 9 月 10 日,张某向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通知单位自 10 月 10 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单位收到通知书的次日,明确表示不同意张某辞职,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合同期满。张某于 10 月 11 日起即不再上班,单位遂不予办理退工手续。双方发生争议,单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违约金 5000 元。[分析与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推断张某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31 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国家从立法的高度给予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依法辞职权。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 30 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通过上述规定及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比较充分地保护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任何一个企业员工,只要满足提前 30 日通知用人单位的程序和要件,就可以使履行期未满的合同的效力归于解除。合同的解除,只对解除后的时间有效,即自解除之日起,合同不再履行。至于合同解除前的履行事实,则不涉及。法律对于劳动者合同解除权的保障,就是对劳动者依法择业权的保障。由此可见,劳动法在立法上,实行了向劳动者(弱者)倾斜的立法方式,这符合世界各国注重保护弱者权益,从而实现事实土的平等、公正的立法宗旨。劳动者不需要任何理由,都可以以提前通知对方的形式解除正在履行中的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具备充分的理由,经过适当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