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 年 1105 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附件 1 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加强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解决相关历史用地问题,盘活存量土地,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城市规划实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城市科学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已出让未建用地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被生效法定图则变更用途或调整容积率的,其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因城市更新、土地置换和土地整备等原因变更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的,适用我市相关规定
已出让未建用地在本办法实施前申请调整容积率获得批准且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补充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已出让未建用地申请按照本办法处置的,需不属于闲置土地或虽属闲置但按规定可由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建设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法律、法规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变更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申请变更土地用途
第三条【释义】 本办法所称已出让未建用地,是指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
本办法所称变更土地用途是指《XX 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大类用地之间的用途变更
第四条【已出让未建用地用途部分或全部变更的处置】 已出让未建用地用途部分或全部变更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土地使用权人可选择以下途径申请对原土地使用权处置: (一)申请按照法定图则确定的用途自行建设
土地使用权人按变更后用途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按照原宗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核定(原宗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建筑面积的,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按 1
0 核定,居住用地容积率按 1
8 核定,其他用途参照原宗地当时周边同类用地已有容积率确定),用地面积按照法定图则确定的容积率和前述核定的建筑面积在原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