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一、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2002 年 6 月29 日公布,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十二条,于 2011 年 3 月 2 日公布,2011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5 号),于 2012 年 1 月 30 日公布,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XX 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安监〔2012〕111 号),于 2012 年 5 月7 日发布
《XX 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XX 省人民政府令第256 号自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三、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一式二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式五份)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五份)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加气站需经省发改委立项、加油站需省经信委立项
(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四、审批流程 (一)对外公布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通过,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安监局在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设立审查意见
15 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立审查》受理通知书到市安监局发证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立审查意见书》
(二)部门内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