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为了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农业部等六部委印发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扶贫办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检查验收的目的对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目的是进一步强化各级扶贫部门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和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让受训人真正受益,同时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促进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逐步完善。二、检查验收的内容项目实施旗县对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开展以及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培训单位完成培训任务的情况。(一)对项目实施旗县的检查内容1、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设置。共计5分,是否成立了劳动力转移培训领导小组及办公室(3分),是否有专人负责(2分)。2、各项制度的制定。共计6分,包括项目实施方案或培训计划(2分)、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分)、统计监测制度(2分)。3、培训机构的认定。是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认定培训机构。(共计5分,未认定机构者不得分,未按程序认定培训机构扣3分)4、资金管理和监督。共计18分,是否对农牧民转移培训专项补助资金设立专帐(4分),是否实行报帐制(4分);是否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即:对培训任务、受训人员、收费标准、资金补助及转移就业情况进行公示(5分,每少一项扣1分)。培训财政补助资金是否采取培训券的形式补贴给受训人,并实行实名制(5分)。5、工作进展情况的报送。共计12分,是否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实施方案或培训计划(2分)、月报表(2分)、季度报表(2分)、工作进展情况(2分)、培训机构的名单(2分)、组织机构名单(2分)。6、档案管理。共计14分,旗县归档内容: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人员花名册(1分)、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卡(1分)、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发放登记表(1分)、认定培训机构有关材料(1分)、受训人领取培训券登记表(1分)、月报表(1分)、季度报表(1分)、年终汇总表(1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1分)、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1分)、项目实施方案或培训计划(1分)、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1分)、成立组织机构的文件(1分)、开展培训的有关文件(1分)。7、培训任务和转移就业完成情况。(共计40分,培训任务和转移就业任务各占20分,全部完成各得2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少于80%为不合格)。对转移就业人员进行跟踪调查,旗县自查不低于5%,盟市核查不低于2%,自治区抽查不低于0.5%。(二)对培训单位的检查内容1、培训计划或实施方案的制定。(共计5分,培训计划或实施方案中必须有培训目标、培训内容、组织实施、经费使用、保障措施5项内容,每少一项扣1分)。2、开展技能培训的要求。共计5分,必须具备培训场所(1分)、教学设施设备(1分)、实训基地(1分),师资(2分)。3、有符合岗位培训要求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教材,并做到每个受训人员人手一套。共计5分,具备培训教材(2.5分),做到每个受训人员人手一套(2.5分)。4、收费标准经公开招标确定或经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定,培训财政补助资金以培训券补贴给受训人。共计10分,收费标准符合要求(5分),培训财政补助资金以培训券补贴给受训人(5分)。5、完成培训任务并建立培训台帐。共计35分,全部完成培训任务(3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5分,少于80%为不合格。建立培训台帐(5分)。6、完成转移任务并建立转移台帐。共计35分,全部完成转移任务(3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5分,少于80%为不合格。建立转移台帐(5分)。7、开展就业跟踪服务,有领导、专人负责就业跟踪服务工作。共计5分,有明确领导分管(3分),有专人负责就业跟踪服务工作(2分),以文件为准。三、检查验收的方法对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