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为了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农业部等六部委印发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扶贫办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验收的目的对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目的是进一步强化各级扶贫部门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和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让受训人真正受益,同时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促进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逐步完善
二、检查验收的内容项目实施旗县对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开展以及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培训单位完成培训任务的情况
(一)对项目实施旗县的检查内容1、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设置
共计5分,是否成立了劳动力转移培训领导小组及办公室(3分),是否有专人负责(2分)
2、各项制度的制定
共计6分,包括项目实施方案或培训计划(2分)、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分)、统计监测制度(2分)
3、培训机构的认定
是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认定培训机构
(共计5分,未认定机构者不得分,未按程序认定培训机构扣3分)4、资金管理和监督
共计18分,是否对农牧民转移培训专项补助资金设立专帐(4分),是否实行报帐制(4分);是否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即:对培训任务、受训人员、收费标准、资金补助及转移就业情况进行公示(5分,每少一项扣1分)
培训财政补助资金是否采取培训券的形式补贴给受训人,并实行实名制(5分)
5、工作进展情况的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