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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谈物业服务质量监督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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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浅谈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别性谈物业服务质量监督机制的完善摘要:无论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是普通物业服务合同,业主都没能介入合同签订过程,无法通过合同顺利表达其权益,有鉴于此,通过完善物业服务监督机制以克服物业服务企业强势地位带来的弊端就显得十分必要。现行的政府监督机制作用有限,行业自律监督缺位,~,3ki 和业主委员会监督机制由于法律规定的不足而无法有效运行。因此,需要切实完善政府有关资质管理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监督,提高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以确保其监督权。 关键词:物业服务;物业管理;业主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别性与监督的必要性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合同当事人之间要约一承诺的互动谈判过程。谈判是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沟通,当事人之间通过充分的信息沟通订立的合同可以保证其内容具体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均衡,充分体现民商事合同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在订立合同的谈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专业知识水平可能存在差异,信息收集和反馈的程度不同,从而导致信息不对称。为了防止信息不对称给信息弱势一方带来被欺骗的风险,信息弱势一方往往委托代理人代为谈判,而代理人所做要约或承诺直接对委托人具有约束力,如同委托人亲自作出要约和承诺一样。 物业服务合同以物业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为合同内容,但是其订立过程与一般的合同订立过程相对比具有很明显的特别性。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两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某一物业区域开发过程中,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再通过物业销售合同将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转移给物业买受人。普通物业合同是指由物业区域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其权利义务直接及于全体业主。无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普通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都不是合同订立过程的当事人,却要承受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业主承受这样的权利和义务并非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因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建设单位的行为以及普通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委员会的行为都不需要取得业主的代理授权。 业主作为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与合同签订过程相分离,必定造成业主在合同内容上意思表达的缺乏或不充分,业主希望从物业服务合同中得到的权利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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