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三人提供当物对典当合同效力的影响摘要:在典当关系中由第三人提供当物,不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司法实践上,都不存在法律障碍,不会影响典当合同的效力。依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本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根据该定义,有人认为只有在当物属于当户所有时,才是《典当管理办法》意义上的典当,假如当户以第三人所有的财产出当,不论是否取得第三人的同意,都不认为是严格意义上的典当,甚至认为这种所谓的“典当”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根据这种观点,将会直接导致典当合同无效,并影响抵(质)押合同的效力,典当行将会因此面临当金本金都无法收回的风险。 由于典当立法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认识不一,这种认识上的风险有时可能会给典当行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关于此问题,我们从以下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定义的理解 1、从《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的定义看,第三人提供当物并不存在法律障碍。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本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从文义上既可以理解为“其所有的”,也可以理解为“其拥有处分权的”。当然,这只是依字面含义对“其”字作出的文义解释,其真正含义《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似乎并不明确。 我们再结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其”字作出解释。《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典当行不得收当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据此规定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即典当行可以收当当户拥有所有权或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可见,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典当定义中的“其”字应包括“其拥有处分权的”的含义。 2、从典当行的经营范围看,第三人提供当物并不存在法律障碍。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典当行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即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等,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典当行禁止从事的业务,其中并无禁止由第三人提供当物的情形。因此,从典当行的经营范围看,第三人提供当物并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第三人提供当物的法理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