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草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细则。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第二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根据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和与客户的协议约定向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进行申报,由协议平台予以确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供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服务。第五条证券公司与客户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基于客户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未经客户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的损失。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第二章 交易权限管理第六条 深交所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第七条 证券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开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业务申请书;(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业务方案的无异议函 (三)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四)《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附后);(五)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六)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证券公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深交所将与其签订相关协议,并于协议签署后五个交易日内为其开通指定的自用非 B 股交易单元的交易权限。第八条 证券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