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财政支持建议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等项目内容,都是财政应该保障的,而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则是强调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因此,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财政支持机制,重要的内容就是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财政支持机制的设计。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框架设想就我国的情况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除养老保险外,其他制度都基本定型,所以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框架的设计,重要的方面就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2005年世界银行提出了“五支柱”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即养老保障制度由五个“支柱”构成:(1)非缴费型的最低生活保障为“零支柱”;(2)缴费但不与个人收益对应的社会统筹为“1支柱”;(3)缴费且与个人账户对应的社会统筹为“Ⅱ支柱”;(4)补充养老保险为“Ⅲ支柱”;(5)家庭及商业保险等为“Ⅳ支柱”。就近一段时期农村的发展状况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而言,由政府主导的应该是前三个支柱,即最低生活保障的“零支柱”加上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1支柱”和“Ⅱ支柱”)。目前看,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中,“城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地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新农保”(纯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三项制度为基本框架。“城保”参照城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地保”则是以土地换养老保障。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设计中,我们以为,应实行“最低养老金+个人账户”的模式,其中个人账户资金来源为农民缴费与集体补助;体现收入再分配和国家责任的财政补贴,则专门为每位参保农民建立一个标准统一、非缴费型的最低养老金。《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对目前试点期间养老待遇标准明确的政策是,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月数(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机制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结合,建立一个“零支柱”最低养老金制度,将是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创新,其目的在于:第一,对农村老年人而言,两项制度的保障水平和目标都是以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消除老年贫困;第二,两项制度都属于非缴费型,资金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第三,两项制度在农村可以按照相同的计发单位发放保障金,即以单人户作为基本的计算单位。两项制度整合后,政府财政补贴可以按照人头补贴,作为人均补贴进入到最低养老金账户中,这有利于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增强农民参保积极性。预测显示,未来我国农村老年人口在1亿人左右,按照每位农村老人每月补助100元,每年的财政补贴总额为1200亿元,相当于2009年全国财政收入的1.75%。而与此同时,建立财政补贴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还将从两个方面减少财政补贴规模:一是将通过减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五保”对象的方式减少财政补贴;二是可能通过将参保农民“退休年龄”延长到65岁、或根据参保农民劳动能力状况实行弹性“退休年龄”和“土地换保障”的方式减少财政补贴。从长远看,应该努力统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模式统一。将城乡社会养老统筹部分统一到一个水平,体现了对城乡居民的公平对待。而城镇企业职工社会统筹部分高出上面建立统一的城乡统筹部分的养老金,通过补充养老金体现,这样,就既达到了制度统一,又不影响待遇的差别,不会对各方的积极性带来不利影响。二、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财政支持机制的原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这也应是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财政支持机制的原则。“保基本”就是要保证基本生活需要;“广覆盖”就是要应保尽保;“有弹性”就是体现农村及区域的特点;“可持续”就是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要过高,也不要过低。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尚不能支持一个高水平的养老金体系,只能做到保基本生活需要,水平过高就会重蹈欧洲高福利国家财务危机之路。我们认为,首要的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