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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前出资是否可以认定为实际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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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股权收购前出资是否可以认定为实际出资人——新疆乌鲁木齐中院判决廖铁华诉新地园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裁判要旨】股权收购中实际出资人的认定实质性要件为有出资合意并实际出资。在无书面协议达成出资合意时,通过考量在股权转让前参加出资、已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等因素,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出资性质系借款等其他性质时,应当认定其出资具有参加股权收购的出资合意,是实际出资人。本案案号:(2024)水民二初字第 491 号,(2024)乌中民二终字第 171 号案例编写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马彦玲【案情】2013 年 1 月 31 日,郭旺与张四新、张晓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郭旺收购张四新、张晓华二人持有的新疆新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地园公司)71.9039%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 2556.79 万元,同时郭旺应清偿新地园公司对外债务 7260 万元。收购股权时新地园公司尚有自有资金 1800 万元在账。在《股权转让合同》磋商期间,因完成此次收购所需款项巨大,经介绍,郭旺与原告廖铁华相识,共同协商筹资事宜,双方未对股权比例做出明确约定。2012 年 12 月 4日至 2013 年 5 月 16 日,廖铁华向郭旺指定的郭旺妻子胡阗账户付款 3000 万元,其中截至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2013 年 1 月 31 日)打款总金额 2300 万元。2013 年2 月 7 日,出让方张四新、张晓华与郭旺完成股权交割,将张四新、张晓华名下新地园公司 71.9039%的股权变更至郭旺名下。2013 年 8 月 10 日,廖铁华、郭旺、王琛然三人签署一份会议纪要,其中第 6 条写明“郭、廖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和分红”。现廖铁华起诉要求确认在新地园公司的股东资格,并持股 32.57%。【裁判】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旺、王琛然对廖铁华在新地园的股东身份均予以认可,对其持股比例有异议。本案中,欲完成收购张四新、张晓华 71.9039%的股权,需要筹集的资金包括股权转让款 2556.79 万元和偿还新地园公司对外债务所需资金 7260 万元,因公司账户自有资金 1800 万元,故本次收购需筹集的资金为 8016.79 万元(5460 万元+2556.79 万元),其中廖铁华筹集 3000万元。廖铁华对应享有的股权占整个新地园公司的股权比例应为26.9074%(71.9039%×3000 万元/8016.79 万元)。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廖铁华在新地园公司的股东身份,占有隐名在郭旺名下的新地园公司 2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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